【导语】: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指南见本文!
宝鸡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申请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前款所指在职职工是指在前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办理流程